原標題:《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11月1日起施行

電動車可載一名16歲以下未成年人

記者昨日(8月15日)獲悉,《福建省非機動車管理辦法》近日修訂通過,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辦法》將原來“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僅限在后座載1名12周歲以下未成年人”,修改為“成年人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,可以搭載一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”。

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應提交認證證書

在非機動車登記條件上,《辦法》取消關于申請登記的非機動車必須列入非機動車產品目錄的規定;增“加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,應當提交電動自行車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”的規定。

《辦法》新增第四章“通行條件”和第六章“停放和充電”兩個專章共12條,對非機動車交通系統規劃制定,非機動車道的規劃、新建、改建等要求和標準,以及城市非機動車道設計、規劃與建設,高峰時段車道臨時調整、停放配套設施建設標準等作了細化規定,以保障非機動車駕駛人安全、順暢通行。同時,規定電動自行車在指定區域停放,禁止攜帶電動自行車及其蓄電池進入電梯轎廂,禁止私拉電線充電。

《辦法》在非機動車登記和通行規則方面有兩個便民新規定。一是規定自購車之日起30日內,可憑非機動車來歷憑證,在登記前臨時駕車上道路行駛。二是考慮到多數家長接送未成年人上下學的實際需求,規定“成年人駕駛自行車、電動自行車,可以搭載一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”。

取消“超標電動車”過渡期規定

《辦法》從兩個方面規范非機動車交通新業態。明確鼓勵、引導城市公共自行車、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等新業態規范發展。分別規定了城市公共自行車和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,使用非機動車從事快遞、配送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應當履行的管理職責。

《辦法》在通行管理方面作了修訂。一是新增非機動車管理原則。明確非機動車管理應當遵循“以人為本、安全優先、方便群眾、源頭治理、屬地管理、協同共治”原則。二是修改完善通行規則。規定駕乘電動自行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、不得牽引或拴系動物、不得在行駛中的兩輛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等;明確非機動車不得逆向行駛、違法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通行規則。三是取消“超標電動車”過渡期規定。鑒于2018年7月電動自行車生產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以來,我省“超標電動車”存量逐年減少,且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置的“超標電動車”過渡期均已屆滿,因此,刪除原《辦法》關于授權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置“超標電動車”過渡期及制定“超標電動車”具體管理措施的規定。

未戴頭盔、逆行 處警告或20元罰款

《辦法》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,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原則。一是將原《辦法》規定統一處50元罰款的違法行為,區分違法情形和危害后果,設定了“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”“處50元罰款”兩種法律責任。

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20元罰款:駕乘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;違反規定載人的;逆向行駛的;違法占用機動車道行駛的;載物未捆扎牢固或者在行駛中的兩輛非機動車間共載一個物品的。

駕駛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,處50元罰款:應當登記未登記或者已注銷登記、撤銷登記的;未按照規定懸掛或者故意遮擋、污損非機動車號牌的;使用偽造、變造或者其他非機動車號牌、行駛證的;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瀏覽電子設備等妨礙安全駕駛行為的。

二是對存在重大交通安全隱患的違法行為,加大處罰力度。如對“以營利為目的拼裝、加裝、改裝非機動車或者銷售拼裝、加裝、改裝的非機動車的”,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,有違法所得的依法予以沒收;對“駕駛拼裝、加裝、改裝的非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”,處200元罰款,并責令恢復原狀。(記者 馬麗清)

編輯:龔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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