央廣網北京8月12日消息(記者費權)近日,杭州某演出場所發生的一起猥褻事件在網絡上引發廣泛關注。據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區分局發布的警情通報,2025年8月9日22時許,警方接到群眾報警,稱在觀看演出時被人猥褻。接警后,警方迅速行動,經調查查明,嫌疑人羅某某(男,25歲)于當晚21時50分許,在拱墅區東新街道某演出場所對一名女子實施了猥褻行為。當晚,警方就在嫌疑人的住處將其成功抓獲,目前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,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。

對此,央廣網采訪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徐偉律師進行了分析。徐偉介紹,我國法律對“猥褻”的規制分為兩個層次——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,二者的核心區別在于是否存在“強制”手段,以及行為的危害程度。
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四條,一般猥褻,如輕微的身體接觸、言語挑逗等,尚未達到“強制”程度,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,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處5到10日拘留;若情節嚴重,如多次猥褻、在公共場所以騷擾方式實施等,則處10到15日拘留。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已超出“一般猥褻”范疇,則涉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的“強制猥褻罪”。該罪名的核心要件有二:其一,“強制”——即行為人通過暴力、脅迫或其他方法,使被害人無法或不敢反抗;其二,“猥褻”——即針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或人格尊嚴實施的具有性意義的侵害行為,如撫摸、摟抱、親吻等。

“本案件通報直接說刑拘,應該是警方掌握了行為人強制猥褻動作、被害人指認、現場證人等強制猥褻罪的證據鏈,并且是‘當眾’。”徐偉強調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:“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強制猥褻罪,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,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。”這意味著,“公共場所當眾”不僅是量刑加重情節,更直接決定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是否達到刑事處罰標準。

何為“公共場所當眾”?徐偉介紹,根據相關法律法規“公共場所”包括群眾進行公開活動的場所,如商場、車站、影院、體育館等;“當眾”則指“在不特定或者多數人能夠進出的場所”“不特定或者多數人能夠看到的現實、具體的場合”。

“就像此次演出場所發生的這起案件,Live House作為面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演出場所,人員流動性大、開放性強,屬于典型的公共場所。而行為人與被害人同坐于開放區域,周圍有其他顧客及工作人員,其行為完全處于‘不特定多數人可感知’的現實場景中。即使現場無人直接目睹,只要行為本身具有‘公開性’,即符合‘當眾’的認定。因此,行為人在‘公共場所當眾’實施強制猥褻,已突破了一般違法行為的邊界,其社會危害性遠超普通猥褻——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人身權利,更嚴重破壞了公共場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,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。”徐偉認為。

當自身遭遇猥褻時,該怎么辦?“首要原則是確保人身安全。”徐偉建議,受害者應立即明確表達反抗意愿,可通過大聲呵斥 “住手!”“你要干什么!” 等方式,一方面震懾不法分子,另一方面吸引周圍人群的注意。同時,可利用身邊物品制造聲響,如打翻桌椅、敲擊門窗等,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。若對方采取強制手段,切勿盲目激烈對抗,以免造成更嚴重的人身傷害,應尋找機會向人群密集區域或有監控設備的地方快速撤離。

脫離危險后,固定證據是關鍵環節。需盡可能記住嫌疑人的體貌特征,包括身高、體型、發型、衣著顏色及款式、有無明顯紋身或疤痕等;留意其逃跑方向及所使用的交通工具類型、車牌號等信息。

對于現場痕跡,如嫌疑人遺落的毛發、衣物纖維,或自身被拉扯變形的衣物、受傷部位等,要注意保護,避免人為破壞。如有目擊者,應主動留下其姓名及聯系方式,以便后續協助調查。

此外,事發地點若有監控攝像頭,應及時向場所管理人員說明情況,請求協助保存相關錄像資料。這些監控錄像和現場痕跡等都是證明猥褻行為發生的重要證據,能夠為后續的調查和法律程序提供有力支持。

完成上述步驟后,需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,向警方詳細陳述事發時間、地點、經過及嫌疑人特征,配合警方開展調查工作。同時,應盡快前往醫院進行身體檢查,由專業醫生出具診斷證明,若有傷情需及時進行司法鑒定,這些醫療記錄將成為重要的法律證據,對于證明受害者的傷害程度和猥褻行為的存在具有關鍵作用。

編輯:谷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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